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认 真了解和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调整是董事会是结合外部配套条件,并 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谨慎考虑做出的决定,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期利益,不 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 益的情形。 本次调整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 独立董事: 林木西 史献平 张学勇 2014 年 8 月 28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