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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克股份: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2014-10-10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进行了认真了解
和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同意聘任李裕丰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职务。
    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
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
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
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的情况。
    独立董事:




                 林木西           史献平              张学勇


                                                         2014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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