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克股份: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利息补充超募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的独立意见2014-11-11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利息补充超募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利息补充超募资金投资项目
所需资金的事项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使用募集资金利息补充“年产20万吨环氧乙烷项目及30万吨∕年低碳环氧衍生精
细化工新材料项目”(简称“环氧乙烷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减少环氧乙烷项目所
需的部分贷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的基本利益,不存
在改变募投项目和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未损害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
同意使用“环氧乙烷项目”和“增资扬州奥克石化仓储有限公司实施50000M3低
温乙烯储罐及配套工程”两个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所产生的利息,补充环氧乙烷项目
建设所需的资金。
独立董事:
林木西 史献平 张学勇
2014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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