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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克股份: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16-09-09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082               证券简称:奥克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6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6年9月9日下午14:30在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奥
克化学扬州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本次会议由
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朱建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2、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名,代表股份408,940,39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680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
408,596,1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62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
股份344,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1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
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审议,表决
通过了以下议案:

    1、采取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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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选举朱建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票数为 408,610,59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94%,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下同)
表决结果:获得的票数 1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35%。

    1.02 选举刘兆滨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票数为:408,596,19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8%,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获得的票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3 选举董振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票数为 408,596,19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8%,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获得的票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4 选举李裕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票数为 408,596,19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8%,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获得的票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5 选举范小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票数为 408,596,19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8%,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获得的票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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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6 选举程国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票数为 408,596,19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8%,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获得的票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采取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林木西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票数为 408,596,19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8%,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获得的票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2 选举俞丽辉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票数为 408,596,19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8%,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获得的票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3 选举范存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票数为 408,596,19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8%,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获得的票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采取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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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1 选举金连海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票数为 408,596,19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8%,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获得的票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02 选举刘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票数为 408,596,19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8%,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获得的票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8,637,49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9%;反对 302,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988%;反对 30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0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8,637,49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9%;反对 302,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988%;反对 30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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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0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奥克化学扬州有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8,637,49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9%;反对 302,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988%;反对 30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0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其中:议案 6 已获得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2/3 以上同意。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李哲律师、侯阳律师进行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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