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克股份:独立董事意见2017-05-15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中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5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
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有效。
审议本议案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规。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5月15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
件的100名激励对象授予9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章页)
独立董事:
林木西 范存艳 俞丽辉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