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默科技:首席执行官工作细则(2018年7月)2018-07-21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官工作细则
(经 2018 年 7 月 20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一八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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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规范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席执
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确保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勤
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2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裁、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人员。
第3条 本工作细则规定了公司首席执行官的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及分工、
首席执行官办公会等内容。
第4条 公司设首席执行官一名、总裁一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5条 首席执行官对董事会负责,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首席执行官负责。
第6条 《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7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
信和勤勉的义务。公司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大会批
准,不得在其他任何企业任职。
第8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
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1)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2)公司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经营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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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4)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5)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
利益的活动;
(6)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7)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8)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机;
(9)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10)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11)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12)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
密信息。
第9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持有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企业的股份(股权)
时,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向董事会申报。
第10条 高级管理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论董事会是否应当知道,该高级
管理人员均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直接报告:
(1)涉及刑事诉讼时;
(2)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3)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11条 首席执行官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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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的建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2)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3)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5)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7)聘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以及由
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人员;
(8)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9)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0)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1)董事会授权首席执行官行使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下资金、资产
运用的决定权。
第12条 首席执行官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
险、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13条 首席执行官应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公司生产经营、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资产运作和盈
亏情况,并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14条 首席执行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总裁代行职务。
第15条 公司资金、资产运作及经济合同。
(1)凡属公司对外正常的业务性的经济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授权首席执
行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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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的资金运用,由首席执行官提出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由首席执行官签发实施。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16条 首席执行官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17条 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首席执行官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
运作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18条 公司定期向董事、监事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第五章 首席执行官办公会
第19条 首席执行官定期主持召开首席执行官办公会,研究决定公司生产、经营、
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20条 首席执行官办公会议题的征集:首席执行官办公室提前三天向各部门征
集办公会议题,并列出议题、议程,报首席执行官审批后发给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参加会议的其他领导以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第21条 首席执行官办公会由首席执行官主持,首席执行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
可指定总裁或一名副总裁主持会议。
第22条 参加首席执行官办公会人员: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
总裁可以邀请董事长参加会议,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各部门经理根据首席执行官办公会议题及讨论情况,可列席会议,
也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2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首席执行官办公会:
(1)董事长提出时;
(2)首席执行官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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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4)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24条 首席执行官办公会由首席执行官办公室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对首席
执行官办公会研究的重大问题,如有必要,应做出会议纪要,由首席执
行官签发后执行。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25条 首席执行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并制定相关的绩效考核方案。
第26条 首席执行官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绩效考核指
标进行发放。
第27条 首席执行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28条 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或本工作细则未
规定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29条 本工作细则修改时,由首席执行官办公会提出修改意见,提请董事会批
准。
第30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于 2009 年 3 月 16 日制
定的《总裁工作细则》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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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2018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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