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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通灵: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2019-04-30  

						证券代码:300091          证券简称:金通灵             公告编号:2019-029



                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季伟、季维东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74,705,745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30.46%)的股东季
伟、季维东计划自 2019 年 5 月 9 日起六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方式
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93,676,437 股,即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7.61%。
其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
公司总股本的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减持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5%。


    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或“公司”)
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季伟、季维东《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季伟、季维东(系一致行动人)
    2、股东持有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季伟持有公司股份 187,719,430 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5.26%;季维东持有公司股份 186,986,315 股,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为 15.20%;二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74,705,745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
例为 30.46%,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为纾解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流动性困难及解决上市公司资金
需求,2018 年 12 月 14 日,季伟、季维东与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纾
困暨投资协议》。根据上述协议约定,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拟通过受让季
伟、季维东所持金通灵部分股份、受托季伟、季维东转让其所持金通灵股份后剩
余股份的表决权、参与认购金通灵非公开发行股份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为推进上述协议约定事项及时落地,季伟、季维东拟实施本次股份减持。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股份、二级市场增持
的股份。
    3、减持方式: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方式。其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
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通过协议转让
方式减持的,减持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5%。
    4、减持数量及比例:不超过 93,676,437 股,即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 7.61%。
    5、减持期间:自 2019 年 5 月 9 日起六个月内
    6、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二)本次拟减持与此前承诺是否一致的说明
    为顺利引入有实力的产业战略投资者,实施公司控制权的转让,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19 年 4 月 26 日召开 2018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接季伟、季维东增持公
司股份计划的议案》、《关于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接季伟、季维东保持
上市公司控制权承诺的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季伟、季维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及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承诺变更为由南通产
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接履行后,本次拟减持事项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1、鉴于季伟、季维东所持公司股份已被100%质押;其中通过协议转让方式
转让股份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相关过户手续,最终能否顺利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
    2、根据《纾困暨投资协议》约定,在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受让季伟、
季维东所持金通灵部分股份、受托季伟、季维东剩余股份的表决权后,南通市人
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若本次减持计划及表决
权委托完成后,公司的控制权将发生变更。
    3、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履行后续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季伟、季维东出具的《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