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精准信息: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2019)之2019年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的法律意见2019-09-11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2019)之

2019 年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的

                     法律意见




   山东省济南市龙奥北路 8 号玉兰广场 5 号楼 8 层
  电话:0531-8166 3606 传真:0531-8166 3607 邮编:250102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2019)
                                               之 2019 年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的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17-2019)之 2019 年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的

                                          法律意见

                                                                    德恒 11F20170096-6 号

致: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2019)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激励
计划》,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
2019 年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2019)出具了《北京德恒(济
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17-2019)(草案)的法律意见》,现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出具

本法律意见。本所在《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2019)(草案)的法律意见》中所述的
法律意见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前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对公司本次回购
注销所涉及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依据及原因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2019)
                                             之 2019 年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的的法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激励对象中有 6 人因辞职已经自公司或子公司离职,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

     本 次 回 购 注 销 的 股 票 数 量 为 114,000 股 , 占 回 购 注 销 前 公 司 总 股 本
669,164,255 股的 0.02%。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定价依据及资金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对公司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做了具体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
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
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2018年5月15日公司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并已实施完毕:公司以总股本669,279,25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人民币(含税)。

     2019年5月16日公司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并已实施完毕:公司以总股本669,164,25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人民币(含税)。

     因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发生了上述派息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3.83元。本次回购资金
来源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回购数量、
回购价格调整及资金来源符合《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2017 年 11 月 27 日,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2019)(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2019)
                                             之 2019 年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的的法律意见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2019)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2019)有
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回购注销;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作出其认
为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二)2019 年 9 月 1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9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以下议案:

     1.《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2019)回购价格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激励计划》,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因发生派

息事项导致影响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需对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3.93
元/股调整为 3.83 元/股。

     公司董事会就该议案进行决议已经获得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

     2.《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6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114,000 股,由公司按回购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董事会就该议案进行决议已经获得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

     (三)2019 年 9 月 11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发表独立

意见,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公司董事会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事项,符合《激励计划》、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本次因派息事项对本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调整。

     2.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等

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3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2019)
                                             之 2019 年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的的法律意见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 6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14,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四)2019 年 9 月 11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2019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以下议案:

     1.《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2019)回购价格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价格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同意公司此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2.《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股份数量及涉及激励对象的名单无误,董
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五)2019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发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就减资事宜通知了债权人。

     (六)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履行的程序

     公司尚需根据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就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
宜,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所涉限制性股票的备案和登记程序,
并就限制性股票的变动引起的注册资本的变动进行章程修订、工商变更登记。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回购价格调整相关事宜已经履行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
律程序,回购注销原因、数量、价格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4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2019)
                                             之 2019 年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的的法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2019)之 2019 年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事宜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

                                                                              史震雷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宫香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胡琦秀




                                                                   2019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