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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富技术: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3-30  

						证券代码:300128        证券简称:锦富技术         公告编号:2020-012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会议通知于2020年3月13日以公告
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3月30日(星期一)下午14:30;
    ⑵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3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3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30日上午9:15至2020
年3月30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工业园区金田路15号管理总部会议室。
    5、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顾清先生主持。

    6、会议出席情况
    ⑴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
份311,866,9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5040%;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 东8人, 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17,922,336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1.638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⑵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11,794,9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4974%。

    ⑶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66%。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及所审议事项之内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对下列事项进行了表决,具体情
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回避
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902,2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反

对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523,6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2%;反对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奥英光电向银行借款及公司为其银行
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1,865,7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
对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523,6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2%;反对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王勤律师、毕中周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