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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国都: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暨可行权的公告2019-04-26  

						证券代码:300130           证券简称:新国都        公告编号:2019-037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

                   符合行权条件暨可行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设定的行权条件已成就,符
合本次行权条件的34名激励对象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5,219,795份,行
权价格为14.833元/份;
    2、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3、本次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行权事宜需在相关机构办理完毕相应的行
权手续后方可行权,敬请投资者注意。
    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
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暨可行权的议案》,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第
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同意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股票期权
的34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自主行权共5,219,795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为14.833元/份。


    一、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于2018年4月19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7日公司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审议通过。该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8年5月11日,合计向34名激励对象授
予1043.9606万份期权,授予价格为15.033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
发行股票。分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股票期权数量比例

  第 1 个行权期   2019 年 5 月 11 日至 2020 年 5 月 10 日         50%

  第 2 个行权期   2020 年 5 月 11 日至 2021 年 5 月 10 日         50%

    期权有效期内,因分红送转除权除息的原因,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发生变动,
现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34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自主行权的股票期权
为5,219,795份,行权价格14.833元/份。
   (二)实施情况概要
    1、2018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8年5月7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
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和解锁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
宜,因公司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草案中列明原因需要调整标的股票数量及行权
价格时,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
行权以及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
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
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事宜。
    3、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审
议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
案》及《审议向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并于
当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审议核实公司2018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审议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意见确认激励对象
名单合法有效及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出具了《关于2018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调整价格及数量的说明》,对拟授予的2018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及数量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的差异进行了说明。由
于公司2017年权益分派于2018年4月25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过的《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若在行权前公司
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
对行权价格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不违背本次激励计划方案
的前提下,对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故调整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
予价格为15.033元,授予期权数量为10,439,606份。
    4、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会议同意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行权条件增加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其他内容不变。并于同日于中国证监会
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发布了相关公告。
    5、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公
司实施2018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总股本477,897,75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10股派2元人民币现金,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8年10月12日实施完毕。经
过本次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由15.033元调整为14.833元,期权数量为10,439,606份。
    (三)已授予股票期权历次变动情况一览表
变动日期    该 次 该 次 取 该 次 激 该次变动后 该 次 变 该次变 变 动 原 因

            行 权 消 期 权 励 对 象 期 权 数 量 动 后 行 动 后 激 简要说明

            数量   数     量 减 少 人 (万份)       权 价 格 励对象

                   (     万 数                    (元)   人数

                   份)

2018-5-11   —     —        —       10,439,606   15.033   34       期权授予、
                                                                      现金分红

 2018-10-29 —         —   —         10,439,606   14.833   34       现金分红


    二、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说明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
规定的行权条件                   的情况说明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
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
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子公司层面考核
内容
                               公司2017年营业收入为1,236,913,539.17元,2018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年营业收入为2,319,327,318.57元,2018年相对于
第一个行权期,以2017年营业收入 2017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为87.51%,不低于10%,
为基数,2018年相对于2017年的营 满足行权条件。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嘉联支付2018年完成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嘉联支付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利润为2.08亿元,大于高目标1.8亿,可以100%行
考核设两档目标,嘉联支付 2018 年 权。
目标完成净 利润的低目 标为 1.35
亿,高目标为 1.8 亿

当嘉联支付2018年实际完成净利
润数额大于或者等于高目标,即
1.8亿,则可100%行权;
当嘉联支付2018年实际完成净利
润数额小于低目标,即1.35亿,则
不能行权;
当嘉联支付2018年实际完成净利
润数额大于或等于低目标且小于
高目标,行权比例=(实际完成净
利润数额-9000万)/(18000万
-9000万)。
                                  34名激励对象2018年度考核结果合格,满足行权条
(四)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件。
被激励对象在申请行权的前一个
会计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并符合
公司相关绩效管理规定时才能进
行行权。
       综上所述,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可
以行权。


       三、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安排


       1、行权股票的来源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2、行权价格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价格为14.833元/份。
       3、行权期限
       本次行权期限为2019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10日。
       4、行权模式
       本次行权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5、可行权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
                               第一个行权期可 占本次可行权 占 公 司 最新 总
序号    姓名     职务
                               行权的数量(份) 期 权 总 数 的 比 股本的比例
                                             例
                 中层管理人
第一类人员                  4,786,421             91.70%       1.00%
                 员共26人
                 核心骨干员
第二类人员                  433,374                 8.30%     0.091%
                 工共8人
          合计共34人        5,219,795             100.00%     1.091%


    6、可行权日


    激励对象自股票期权授权日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
    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本激励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
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
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
项。
    激励对象必须在期限有效期内行权完毕,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7、行权期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委托相关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其他相关
手续。


       四、参与激励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说明


    本次激励对象未包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
发生变化。本期可行权期权若全部行权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六、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股权激励计划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七、激励对象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和缴纳方式


    激励对象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公司根据税收法律
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八、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处理方式


    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必须在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在行权期内未
行权或未全部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转入下个行权期,该部分股票期权自动失效,
由公司注销。


    九、本次行权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如果本次可行权期权5,219,795份全部行权,
公司净资产将会增加77,425,219.24元,其中:总股本增加5,219,795股,计
5,219,795元,资本公积增加72,205,424.24元。综上,本期可行权期权若全部行
权并假定在2018年5月份行权以2018年相关财务数据为基础测算,将减少2018年
基本每股收益0.003元,增加期末每股净资产0.11元,整体影响较小。


    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
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行权激励对象资格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和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及激励对象持续满足
授予条件,激励对象考核年度内绩效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且公司业绩指标等
其他行权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董事会按照《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
的相关规定办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宜。


       十一、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8号》及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有关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
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已满
足《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3、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
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
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已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
务资助,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
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
展。我们一致同意34名激励对象在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内行
权。


       十二、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经过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34名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
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同意已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
期权数量为5,219,795份。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事宜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同意《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
暨可行权的议案》。


    十三、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
期行权条件已成就,行权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行权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十四、备查文件


    1、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
    3、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2018年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
       意见;
    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