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都: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19-07-11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证券代码:300130 证券简称:新国都 公告编号:2019-102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9 年 7 月 11 日 14: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0 栋 B 座 20 楼,深圳市新
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江汉
6、出席、列席人员:公司部分董事、公司部分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公
司证券事务代表、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
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7 月 11
日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0 栋 B 座 20 楼,深圳市新国都股份
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75,640,38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5.61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67,892,72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4.015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7,747,65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599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1,443,93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2.36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3,696,27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763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7,747,65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5994%。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本
次会议的召开和举行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1.00 关于提名公司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及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640,3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43,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提名石晓冬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事
项,石晓冬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聘任石晓冬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事项已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4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91)。
议案 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640,3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43,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议案 3.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640,3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43,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郭晓丹、石璁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
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