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都: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0-01-17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 关于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阅读有关资料,我们认为: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樊帆
等 10 人因个人及公司战略发展原因不再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体系内任职,不再
满足股权激励条件,公司对原激励对象樊帆等 10 人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
激励计划》及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
勤勉尽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审议和表决
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鉴于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
已获授股票期权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
立意见的签署页)
蔡艳红 许映鹏 陈京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