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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国都: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03-30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

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
投资理念,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了《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战略目标及未来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综合考虑公
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后,
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明确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公众投资者)、独
立董事、监事的意见,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
定性,且该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三)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
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

算。公司将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若公司增长快速,在考虑实际经营
情况的基础上,可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和支付。
    2、利润分配的条件
    (1)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①公司当年合并报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且现金流充裕,实
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②公司当年合并报表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每股收益不低于

0.1元;
    ③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④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或者购
买资产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达到或者

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
案。
    (3)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
    3、利润分配的比例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最近
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每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4、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符合本规划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每年度分红一次,

董事会还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
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
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
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并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五)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
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
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
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
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1、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 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
司经营亏损;

   ②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
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③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
   ④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
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
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七)其他事项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