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 了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4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包括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登记方法等内容,《公告》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 议于 2018 年 5 月 9 日下午 15:00 在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回瑶工业园区公司会议室如期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9 日 9: 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8 年 5 月 8 日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6,428,2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804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 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9,146,172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23.099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参与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165,574,4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9038%。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 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65,574,437 股,同意 165,574,43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675,816 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65,574,437 股,同意 165,574,43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675,816 股。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65,574,437 股,同意 165,574,43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675,816 股。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65,574,437 股,同意 165,574,43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675,816 股。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65,574,437 股,同意 165,574,43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675,816 股。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7 年度薪酬与年终绩效 奖励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65,574,437 股,同意 165,574,43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675,816 股。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监事薪酬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65,574,437 股,同意 165,574,43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675,816 股。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65,574,437 股,同意 165,574,43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675,816 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一项至第八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分别取得出席股东大会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会议 的公司董事签名,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 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和金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张东晓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