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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松股份: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3-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
了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02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包括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登记方法等内容,《公告》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
议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下午 15:00 在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回瑶工业园区公司会议室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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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03 月 20 日 9:
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9 年 03 月 19 日 15:00 至 2019 年 03 月 2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1,353,0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489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
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1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9,444,603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23.177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参与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160,797,6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6661%。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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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
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60,797,626 股,同意 160,737,926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99.9629%;反对 59,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371%;弃权 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478,342 股,反对 59,70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的 1/2 以上
通过。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60,797,626 股,同意 160,737,926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99.9629%;反对 59,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371%;弃权 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478,342 股,反对 59,70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的 1/2 以上
通过。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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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60,797,626 股,同意 160,737,926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99.9629%;反对 59,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371%;弃权 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478,342 股,反对 59,70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的 1/2 以上
通过。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60,797,626 股,同意 160,479,426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99.8021%;反对 318,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1979%;弃权 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219,842 股,反对 318,20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的 1/2 以上
通过。

    (五)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60,797,626 股,同意 160,737,926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99.9629%;反对 59,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371%;弃权 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478,342 股,反对 59,70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的 1/2 以上
通过。

    (六)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
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60,797,626 股,同意 160,737,926 股,占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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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 99.9629%;反对 59,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371%;弃权 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478,342 股,反对 59,70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的 1/2 以上
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会
议的公司董事签名,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
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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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东晓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王志远


                                                          2019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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