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松股份: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7-25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32 证券简称:青松股份 公告编号:2019-073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7 月 25 日(星期四)下午 15:30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 年 7 月 25 日(星期四)下午 15: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9 年 7 月 25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24 日 15∶00 至 2019 年 7 月
2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回瑶工业园区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勇先生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 人,代表股份 159,607,94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897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70,625,06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6716%;通过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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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
表股份 88,982,87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7.2254%。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
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3,006,31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82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
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159,607,9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006,3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159,607,9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006,3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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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表决情况:
同意 159,607,9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006,3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东晓、王婷见证,见证律
师认为: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签字的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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