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装备: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9-07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
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作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文件,现基于
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更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以
及上市公司审阅报告的独立意见
鉴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财务报告及评估报告
已经过有效期,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以2018年5月31日为审计基准日对标的资产进行补
充审计并出具《江苏兆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2018
年度1-5月审计报告》(瑞华专审字[2018]01540268号)《中节能环
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审阅报告》(瑞华阅字[2018]01540006号);
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标
的资产以2018年5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进行加期评估并出具《资产评
估报告》(东洲评报字[2018]第1029号)。
上述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以及上市公司审阅报告的更新不构成对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具备可行性和
可操作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2017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在本次交易定价基
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
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将按
照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鉴于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董事会依据股东大
会的授权调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调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和发
行数量。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闫长乐 李秉祥 李俊华
2018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