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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普医科: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3-22  

						                            广东星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广东星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
    行了修改。

        具体修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原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本公司的股份:                                   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活动。                                           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原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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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修订后
                                                  销。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原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                                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股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的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原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原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
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不少于董    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会成员
事会成员总数的 1/3。                              总数的 1/3。


   原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理的工作;                                        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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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修订后
予的其他职权。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原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
长各 1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均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均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应对董事会的运作负    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应对董事会的运作负主要责任。
主要责任。




        除上述条款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广东星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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