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普医科: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3-22
广东星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广东星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
行了修改。
具体修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原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本公司的股份: 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活动。 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原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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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销。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原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 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股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的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原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原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
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不少于董 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会成员
事会成员总数的 1/3。 总数的 1/3。
原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理的工作; 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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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予的其他职权。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原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
长各 1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均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均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应对董事会的运作负 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应对董事会的运作负主要责任。
主要责任。
除上述条款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广东星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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