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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泰艾普:关于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2018-11-22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18-127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决定于 2018 年 12 月 3 日下午 14:00 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11 月 28 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7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 2018-124)。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收到股东孙庚文先生的《关于提请增加股东大会
临时议案的函》,提议将 1 个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 提 出 临 时 提 案 并 书 面 提 交 召 集 人 。” 孙 庚 文 先 生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数 量
111,355,1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62%,具有提出临时提案的法定资格,其
提案内容未超出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且提
案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收到孙庚文先生的提请函后,以电话通
讯的方式征求了所有董事的意见,公司董事均表示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上述临
时提案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临时提案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的议案》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授权董事会
办理相关工商变更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
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让或者注销。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一)……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   (十六)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议决议同意,可决定收购本公司股票的相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   关事项;

东大会审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因上述临时提案的增加,原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条款均
有相应变动,增加临时提案后的股东大会通知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
公告。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