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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峰超纤: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7-07  

						  证券代码:300180           证券简称:华峰超纤          公告编号:2017-033




                   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关于核

准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鲜丹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855 号),核准公司向鲜丹等发行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同时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7,854,114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

套资金。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为 14.05 元/股,发行股数为 17,854,114 股,共募集

资金 250,850,309.38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39,105,026.36 元,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7 月 3 日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F10659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

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及账户设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丙方”)与中国银行上海市卫零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截至 2017 年 7 月 3 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

和存储情况如下:
专户    户名         开户行名称       账号           账户余额(元)   资金用途

1       上海华峰超   中国银行股份有   449473688124   238,850,309.38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
        纤材料股份   限公司上海市卫                                   配套资金
        有限公司     零路支行



       账户实际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之间的差异为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以上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必须用于指定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49473688124】,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238,850,309.38 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

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郑渊、姚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

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