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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荣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20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会议相关资料,
本着谨慎原则,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凌雪梅女士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本次聘
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的情况。同意聘任凌雪梅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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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




     李    全(签字)




     刘治海(签字)




     于    雳(签字)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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