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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伦哲: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2017-11-14  

						证券代码:300201                 证券简称:海伦哲              公告编号:2017-104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5日披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于2017年8月19日披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在“重大风险提示”章节中,说明了本

次重组事项涉及的相关风险提示,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此部分内容,注意投资风险。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会尚未发现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交易对

方撤销、中止本次重组方案或者对本次重组方案作出实质性变更的相关事项。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需提交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

易能否取得上述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审议及披露情况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

方式,购买张天伟、李科、谢崇宁、丁剑平合计持有的深圳市诚亿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100%

股权,以及齐秉春、吴海波、丁剑平、李红竞、刘文浩、东莞市金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深圳健和誉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广东新宇智能装备有限

公司100%股权,并向不超过5名(含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2017
年8月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 并 于 2017 年 8 月 5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创 业 板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预案》及摘要。

    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徐州海

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43号),并

于2017年8月17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77)。

    根据问询函中的相关要求,公司对交易预案进行了相应的修订、补充和完善,并于2017

年8月19日披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

等相关公告。公司股票已于2017年8月21日复牌。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

    由于公司为保证本次交易后续各项审批事项的顺利进行,已将标的公司审计评估基准日

调整为2017年10月31日,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聘请的各中介机构正在积极开展对标的

公司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的相关事项,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他相关公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有关的后续审批及信息披露程序。

    三、必要的风险提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需提交中国证

监会核准。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于2017年8月19日披露的预案修订稿的重大事项提示和重大风险

提示中分别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可能涉及的有关重大风险进行了特
别说明,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有关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在尚未发出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前,每30日发布一次重组事项进展公告。

    特此公告。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