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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伦哲: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2019-06-19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伦哲”或“公司”)第二

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

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

特制定《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

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

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

制员工参与的情形。

    3、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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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1、持有人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备忘录第

2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

自愿参与、依法合规、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持有人确认标准:

    (1)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为在公司及其子公司领取薪酬、签订劳动合同并达到公

司考核目标的员工。

    (3)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

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

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4)董事会认定的不能成为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范围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在职员工,合计不超过 150 人,最

终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及认购金额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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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及其他通过合法合规方式获得的资

金等,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出资金额和份额根据实际缴款金额确定。持有人按照认购份

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视为自动放弃相应的认

购权利。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购买标的股票,

预计总规模不超过 6,000 万元(含融资资金),其中员工自筹资金不超过 3,000 万元;拟通

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实现融资资金与自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 1:1,即融资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

    本资产管理或者信托计划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

购买(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以及竞价交易等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获得公司

股票并持有。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限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不超过 24 个月,自草案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计算。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上限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

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资产管理/信托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

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限

    1、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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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

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锁定期满后,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择机减持。

    3、资产管理或信托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

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

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在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并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

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3、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情形发表意见。

    4、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等相关文件。

    5、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聘请律师事务所就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

规、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表法律意见,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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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机构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

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公司

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

宜;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待确认后另行公告。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

切实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1、公司员工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员工

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

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等方式融资时,由资产管理机构和管

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4)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8)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3、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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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4)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

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4、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

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2)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

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采取填写表决票

的书面表决方式。

    (3)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单位计划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4)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

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5)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

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6)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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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5、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

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个工作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6、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2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1、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

理机构,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2、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员由持有人会

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

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对

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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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事宜;

    (4)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5)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6)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7)管理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分配;

    (8)决策员工持股计划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9)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10)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持有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的召集程序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4)发出通知的日期。

    7、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2)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3)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4)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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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5)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6)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机构

    本员工持股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将采取资管计划或信托计划募资

设立,将由董事会选择合适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管理,管理费、托管

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以最终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准。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管理委员会,代表员工

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负责具体管理事宜。管理委员会、资产管理机构将根据中国

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发布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管

理本员工持股计划,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公司

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

相关事宜。《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

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第四章 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1、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并遵循考核条件享有本计划资产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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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按认购员工持股计划金额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款,自行承担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投

资风险,自负盈亏;

(2)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之内,除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份额强制转让的情形外,持有人所

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3)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得要求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4)遵守本管理办法;

(5)法律、行政法规及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处置办法

第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处置办法

    1、在存续期之内,除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特殊情况外,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

划份额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2、在锁定期之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3、发生如下情形的,公司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

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按照原始出资金额与所持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孰低的原则强制转让给

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

    (1)持有人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4)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4、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

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丧失劳动能力: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

不作变更。

    (3)退休: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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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4)死亡: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

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

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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