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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欣旺达: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2018-07-19  

						证券代码:300207             证券简称:欣旺达          公告编号:<欣>2018-075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旺达”或“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募投项目“消费类锂电池模
组扩产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且增加实施地点。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70 号)的核准,欣旺达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5,800
万股新股。
    本次发行实际发行数量为 25,8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9.90 元/股。截至 2018 年 3
月 28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4 名发行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联席主承销商指定
账户。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认股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不涉及资产支付。2018
年 3 月 28 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8]第
ZI10087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8 年 3 月 28 日,联席主承销商已实际收到欣
旺达非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 2,554,200,000.00 元。
    2018年3月28日,联席主承销商已将上述认股款项扣除承销费后的余额划转至公
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2018年3月29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8]第ZI10088号《验资报告》验证,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总额为2,554,2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27,934,057.42元(不含税)后,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526,265,942.58元,其中新增股本为258,000,000.00股,资本
公积人民币2,268,265,942.58元。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股东均以货
币资金出资。公司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

                                      1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对募集资金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具体投向拟作如下安排: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1     消费类锂电池模组扩产项目                   65,921.00                 50,547.21

  2     动力类锂电池生产线建设项目                241,000.00               195,479.38

  3     补充流动资金                                6,600.00                  6,600.00

                 合计                             313,521.00               252,626.59


      二、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情况说明

      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涉及“消费类锂电池模组扩产项
目”,该项目原规划实施主体为欣旺达惠州新能源有限公司(系欣旺达下属全资公
司,以下简称“惠州新能源”),实施地点为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东坡大道
欣旺达新能源产业基地。本次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具体内容
包括:1、增加欣旺达及惠州欣旺达智能工业有限公司(系惠州新能源全资子公司,
以下简称“欣旺达智能工业”)作为该项目的实施主体;2、增加欣旺达的生产地深
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颐和路欣旺达石龙仔工业园为该项目的实施地点。
      除上述变更外,该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资额、建设内容等不发生
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投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资额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园
              变更前    65,921.00    50,547.21    惠州新能源     洲镇东坡大道欣旺达新
                                                                 能源产业基地
消费类锂电                                                       1、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1、 惠州新能
池模组扩产                                                       园洲镇东坡大道欣旺达
                                                      源
项目                                                             新能源产业基地
              变更后    65,921.00    50,547.21    2、 欣旺达智
                                                                 2、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
                                                      能工业
                                                                 道石龙社区颐和路欣旺
                                                  3、欣旺达
                                                                 达石龙仔工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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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原因

    为进一步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满足客户需求,优化公司资
源配置,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公司拟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将“消费类锂电池模组扩产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欣旺达惠州新能
源有限公司”变更为 “欣旺达惠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及其下属全资公司“惠州欣
旺达智能工业有限公司”和“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地点由“广东省惠
州市博罗县园洲镇东坡大道欣旺达新能源产业基地”变更为“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园洲镇东坡大道欣旺达新能源产业基地”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颐和
路欣旺达石龙仔工业园”。

    四、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系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
为满足客户需求,优化公司资源配置从而调整原募投实施计划,本次调整能够加快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未实质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投向和项目基本实施内容,不会对项目的实施、投资收益造成影响,公司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
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实现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的最大化。

    五、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决策程序

    2018 年 7 月 18 日,欣旺达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本次新增部分募
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公司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发表
意见,鉴于公司业务规划及生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公司决定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
                                     3
主体及实施地点,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募投项目
的顺利实施和有效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中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独
立董事同意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七、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认为: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不属
于募集资金用途及实施内容的变更,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
定。因此,同意公司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欣旺达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规定。

    欣旺达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施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项目实施
造成实质性影响,符合募投项目的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

    东兴证券将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确
保募集资金的使用程序合法合规,切实履行保荐机构职责和义务。

    综上所述,东兴证券同意欣旺达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

    九、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4
   3、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
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之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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