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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欣旺达: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27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w
    作为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对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变更实施方式及调整募集资
金对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增资金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情况,公司决定新增部分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变更实施方式及调整募集资金对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的增资金额,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中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
主体、实施地点、变更实施方式及调整募集资金对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增资金额的
事项。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该事项的实施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欣旺达
电动汽电池有限公司车投资设立南京市欣旺达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事项。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欣旺达电动汽电池有限
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协议是经营所需,交易价格是在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
行的,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欣旺达电动汽电池有
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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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柳木华                     钟明霞                     刘征兵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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