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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欣旺达: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9-24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对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被担保方印度欣旺达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因扩大经营业务需要,向银行等金
融机构申请不超过8000万美元的授信额度期限不超过5年(含),欣旺达对上述授信
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内可循环使用担保额度。印度欣旺达就该担保事项为
欣旺达提供反担保。被担保方南京欣旺达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投资土地、基建、

设备等项目需向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申请项目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期限
不超过7年(含);因经营需要,向银行申请短期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期
限不超过1年(含),欣旺达对上述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担保额度。南京欣旺达就该担保事项为欣旺达提供反担保。
    公司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性运作指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上述两家子公司提供担保事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的独立意见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情况下,
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增加收益,为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性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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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额度累计滚动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
万元。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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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柳木华                    钟明霞                     刘征兵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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