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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利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8-25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
度,认真阅读了相关资料,现对公司 2018 年上半年度相关事项和第四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通过对本报告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的审核,我
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
占用资金风险。
    1、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
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本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2、担保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10,063.74 万元(担保额以
外币为单位的,按 2018 年 6 月 30 日的汇率折算),占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经
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3.71%。
    截至报告期末,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61,954.94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22.84%。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下属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13,891.30 万元(担
保额度以外币为单位的,按 2018 年 6 月 30 日的汇率折算)。占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5.12%。
    综上,公司及子公司担保总额(含母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子公司对母
公司提供的担保及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为 85,909.98 万元,占 2017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31.67%。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不存在本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
围外的其他第三方提供的对外担保。
    二、关于 2018 年上半年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8 年上半年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发
生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
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进行了认
真的审阅,认为 2018 年上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
用、管理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等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
    四、关于全资子公司上海永利输送系统有限公司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
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因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拟授权公司向中国银行上海市青浦支行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1.2 亿元,期限 1 年;拟授权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闵行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1 亿元,期限 1 年;拟授权公司向兴业银行上海青
浦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1.2 亿元,期限 1 年;拟授权公司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7,000 万元,期限 1 年。上述综合授信以银行实
际审批额度为准。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永利输送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
输送”)拟为上述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事宜以与银行签订的相关协
议为准。
    我们认为:公司具有稳定的偿债能力,此次担保处于可控的风险范围内,不
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相违背的情况。
    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
及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永利输送为公司的银
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五、关于下属全资子公司英杰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申请
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英杰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杰模塑”)
的全资子公司南京讯捷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讯捷”)因经营及业
务发展需要,拟向工商银行南京江宁经济开发区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2,500 万
元,期限 1 年,英杰模塑拟为该笔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事宜以与银
行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
    我们认为:被担保方南京讯捷为英杰模塑全资子公司,公司及英杰模塑对其
生产经营具有控制权,南京讯捷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稳定的偿债能力。此次担
保处于公司可控的风险范围内,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
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相违背的情况。
    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
及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英杰模塑为南京讯捷的银
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六、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持有上海链克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克科技”)51%的股
权,为整合内部资源、提高决策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经各方协商一致,公司拟
以自有资金收购史佩浩先生、黄晓东先生、李勇先生(以下合称“少数股东”)
合计持有的链克科技 49%的股权,收购价格为少数股东对链克科技的实际原始出
资额共计 98 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链克科技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本次交易对方史佩浩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黄晓东先生系公司副董
事长、持股 5%以上股东。根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经审慎核查,本次关联交易是遵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定价
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审
议此项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我们同意该事项。
    七、关于公司核销资产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做好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有关事项的
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为了更加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
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资产进行清查的基础上,对部分资产进行核销。本次拟核
销资产总额共计 120,504.36 元,全部为应收账款。上述拟核销资产已全额计提坏
账准备,经公司历年全力追讨,确认无法收回。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核销资产事项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和公司相关规定,遵循了财务会计要求的真实、客观性原则,能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资产状况。
    2、本次核销资产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3、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同意本次核销资产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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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   杰                 王蔚松                    张泽传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