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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利股份: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1-04  

						证券代码:300230            证券简称:永利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2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
次股东大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3月20
日起实施)》的要求,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注:本公告中部分数据可能会因四舍五入的原因而与相关单项数据之和尾数
不符。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股份”、“公司”或“本公司”)
于2018年12月2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月4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月3日—1月4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月4日
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月3日15:00至
2019年1月4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徐旺路5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史佩浩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245,699,4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10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股份245,698,85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30.1026%;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份583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0.0001%。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2,178,177股,
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2669%。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
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多家下属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暨提供担保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5,698,8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583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该议案经表决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177,5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5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68%。
       2、审议通过了《关于多家荷兰下属子公司共同以资产抵押申请贷款及银行
综合授信暨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5,698,8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583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该议案经表决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177,5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5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6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雷富阳律师、吴美珍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