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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城医药:关于参与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8-05-14  

						证券代码:300233          证券简称:金城医药           公告编号:2018-045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概述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城医药”)于 2018
年 5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投资有限合伙
企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出资 10,000 万元参与投资淄博金方恒健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淄博基金”),出资比例 48.78%。
    本次公司拟参与投资的淄博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方泓瑞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方泓瑞”)。金方泓瑞实际控制人为高志勤女士,
高志勤女士为公司董事段继东先生之配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18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参与份额认购,未在合伙企业中任职。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方泓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90RKF22
    法定代表人:刘静
    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 万元
    成立日期:2017 年 5 月 12 日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九号办公楼 249 室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
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1)股东情况:
                  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高志勤                          350                    70%
 北京金城方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150                    30%
                  合计                        500                  100%

    (2)财务情况                                                     单位:元


           项目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4 月 30 日
资产总额                 1,802,149.24               1,719,907.68
负债总额                 0                          2,700.25
净资产                   1,802,149.24               1,717,207.43
项目                     2017 年 5-12 月            2018 年 1-4 月
营业收入                 0                          0
净利润                   -297,850.76                -18,321.00


    三、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情况
    (一)合伙企业情况
    名称:淄博金方恒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双山路 1 号
    规模:人民币 20500 万元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
    经营范围: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
相关咨询服务。
    (二)普通合伙人
    名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方泓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九号办公楼 249 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90RKF22
    (三)有限合伙人

    名称:淄博市淄川区财金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或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C 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MA3FAE8P4H
    (四)有限合伙人
     姓名:黄劭程
     身份证号:3504301985****0019
    (五)合伙人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

              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金额(万元)   认缴比例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方泓瑞投资
                                货币                    300         1.46%
        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                 10,000      48.78%

淄博市淄川区财金控股有限公司    货币                 10,000      48.78%

           黄劭程               货币                    200         0.98%

            合计                 货币                20,500     100.00%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目的和投资方式

   1、合伙企业的目的是通过直接投资以股权投资为投资方式从而实现良好的投资
   收益,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2、本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式为股权或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投资方
式。股权投资应通过认购增资或以股权受让等方式向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以取得
被投资企业相应比例的股权。

   (二)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三)期限
   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自该基金产品备案通过之日起算的第七(7)个周年届满日
为止(“基金期限”),如合伙企业工商登记的存续期限与此不一致的,合伙人会
议通过后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决定变更该等期限使其与经营期限保持一致。
    (四)合伙人及出资
    1、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由全体合伙人和/或后续募集合伙人缴纳,并可以根据
本协议的约定通过一次或多次交割进行募集。每一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均在本协议
中列明。
    2、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货币出资。
    3、出资进度:


                                          首期实缴
                               认缴出资
    合伙人姓名或企业名称                  出资(万            出资缴付期限
                               额(万元)
                                            元)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方泓瑞投资                         全部实缴出资于 2019 年 12 月 31
                                  300        0
管理有限公司                                         日前实缴。

                                                     首期实缴出资于 2018 年 6 月 30
淄博市淄川区财金控股有限公司                         日前实缴。剩余实缴出资以缴纳
                                10,000     5,000
                                                     出资通知书为准,最晚不晚于合
                                                     伙企业设立之日起满 5 年之日。

                                                     实缴出资以缴纳出资通知书为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5,000     准,最晚不晚于合伙企业设立之
                                                     日起满 5 年之日

                                                     实缴出资以缴纳出资通知书为
黄劭程                            200       200      准,最晚不晚于合伙企业设立之
                                                     日起满 5 年之日

            合计                20,500     10,200


    (五)普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1、普通合伙人作为管理人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协议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合伙企业财产;

(2)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费;

(3)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合伙企业与其他第三方签署投资相关协议文件、行
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4)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5)按照基金合同管理基金,进行投资;

(6)编制定期基金报告;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投资者账户信息;

(9)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普通合伙人作为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履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2)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义务,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制作调查问卷,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向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4)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合伙企业财产;
(6)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合伙企业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
和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
别投资;

(7)不得利用合伙企业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
益,进行利益输送;

(8)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机构担任合伙企业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委托其他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

(9)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接受合伙人的监督;

(10)根据法律法规与合伙协议的规定,对投资者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揭示
合伙企业资产运作情况,包括编制和向合伙人提供合伙企业定期报告;

(11)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合伙企业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12)保存合伙企业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
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合伙企业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0 年;

(13)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合伙企业财产及其
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4)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合伙人分配收益;

(15)组织并参加合伙企业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合伙企业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6)建立并保存合伙人名册;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基金业协
会并通知合伙人。
   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全体合伙人特此确认,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合伙企业的
   下列事项: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现有有限合伙人或新的有限合伙人进行后续募集和完
成后续交割;

  (2)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批准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权益或退出合伙企业;

  (3)变更其委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4)处置合伙企业在正常经营业务过程中持有的资产及其他财产权利;以及

  (5)为合伙企业聘任和解聘托管机构、管理机构或咨询机构(根据情况而定)。

  (6)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3、普通合伙人之行为对合伙企业的约束力

   普通合伙人及其委派的代表为执行合伙事务所作的全部行为,均对合伙企业具
有约束力。

   4、无限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普通合伙人的财产权利

   普通合伙人对于其认缴出资额,享有与有限合伙人相同的财产权利以及按照本
   协议的约定取得收益的权利。

   6、普通合伙人的责任
   普通合伙人应当基于诚信及公平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利益最大化。若因普通合
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合伙企业受到经济损失,普通合伙人应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尽管有前述约定,
各有限合伙人兹此确认,有限合伙人在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依该条返还其之前从合
伙企业获得的分配额用以支付合伙企业债务,不违反本协议的约定。

   1、有限合伙人有如下权利:

   (1)根据相关适用法律和协议的规定,就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

   (2)获取半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运营报告;

   (3)有权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
资料;

   (4)按照协议参与合伙企业收益分配的权利;

   (5)按照协议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权益的权利;

   (6)按照协议决定普通合伙人除名和更换的权利;

   (7)按照协议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有限合伙人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2、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有限合伙人行使
   以下权利时,不应被视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1) 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2) 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 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4)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5) 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
诉讼;
   (6) 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7) 依法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3、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或其他以合伙企业名

   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或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或从事其他对合伙企
   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七)投资范围

    1、投资于医药大健康产业中的优秀企业、先进技术和大产品,及产品研发企业,
并将投资标的企业的产品或技术引入到淄川区进行量产。

    2、投资管理方式

     合伙企业事务由普通合伙人管理。合伙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
员会”),设成员 4 名,其中由普通合伙人委派 2 名成员,由有限合伙人山东金城
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派 1 名成员,淄博市淄川区财金控股有限公司委派 1 名成员,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对于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决策的事项,除《合伙协
议》另有约定外,每项投资事项需要四分之三以上(含本数)的委员表决通过,各
委员均无一票否决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就合伙企业投资、投资退出等事项作出决策。

    合伙企业另设投资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是基金投资事
宜的咨询机构,由普通合伙人制定咨询委员会的具体名单并根据投资需要进行咨
询。该委员会成员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之前,根据尽调报告等项目资料发表针对投
资项目的意见、建议,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就项目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未来如合伙企业获得与金城医药业务相关的医药领域标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
金城医药或其关联方可以优先收购合伙企业持有的标的或标的公司股权。

    (八)收益分配

    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应按下述原则进行分配:

   (1)合伙企业的任何可分配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应首先分配普通合伙人
和有限合伙人的实缴投资本金。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返还有限
合伙人实缴资金。

   (2)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在按照本款第 1 项分配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

伙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额如有剩余,剩余部分的 80%归有限合伙人所有,20%归普通
合伙人所有。

    (3)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变更本条所述合伙企业分配方式、分配顺序及
分配额度。

    (九)有限合伙人退伙

    1、经普通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依据本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
伙权益,并退出合伙企业,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出资额
的要求。

    2、如有限合伙人为满足法律、法规及有权机关的监管规定的变化而不得不提出
退伙,则该有限合伙人应依据本协议的约定通过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的方式退出
合伙企业。

    3、如有限合伙人被普通合伙人认定为“违约合伙人”,除采取相应措施外,经
普通合伙人认为该等有限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符合合伙企业的最大利益,普通合伙
人有权要求该有限合伙人退伙。任何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违约合伙人”的,普通
合伙人可与该违约合伙人协商协议退伙并要求其配合办理相关退伙手续,如违约合
伙人不予配合的,各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直接通知该违约合伙人决
定将其除名,并视为各有限合伙人已签署合伙人会议决议同意该等除名。

    4、在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内,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合伙人可以
认定该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视具体情况,及于该有限合伙人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
益):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持有的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3)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死亡或法律上被宣告死亡;或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
   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有限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合伙企业不应因此解散。

       5、在有限合伙人退伙时,对于该有限合伙人拟退出的合伙权益,(1)经合伙
人会议同意,其他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或第三方可按照或拟受让人和该等有限
合伙人协商一致的其他金额受让该等合伙权益;(2)普通合伙人亦可通过使合伙企
业向该退伙的有限合伙人进行现金或非现金分配以清算该有限合伙人的合伙权益,
分配金额应等于该有限合伙人届时的资本账户余额;(3)普通合伙人可决定相应减
少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但以拟退伙的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余额为限。
       (十)有限合伙人退伙

       1、经普通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依据合伙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
合伙权益,并退出合伙企业,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出资
额的要求。

       2、如有限合伙人为满足法律、法规及有权机关的监管规定的变化而不得不提出
退伙,则该有限合伙人应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通过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的方式退
出合伙企业。

       3、如有限合伙人被普通合伙人认定为“违约合伙人”,除根据合伙协议采取相
应措施外,经普通合伙人认为该等有限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符合合伙企业的最大利
益,普通合伙人有权要求该有限合伙人退伙。任何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违约合伙
人”的,普通合伙人可与该违约合伙人协商协议退伙并要求其配合办理相关退伙手
续,如违约合伙人不予配合的,各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直接通知该
违约合伙人决定将其除名,并视为各有限合伙人已签署合伙人会议决议同意该等除
名。

       4、在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内,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合伙人可以
认定该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视具体情况,及于该有限合伙人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
益):
    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②持有的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③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死亡或法律上被宣告死亡;

    ④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有限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合伙企业不应因此解散。

    在有限合伙人退伙时,对于该有限合伙人拟退出的合伙权益,(1)经合伙人会
议同意,其他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或第三方可按照或拟受让人和该等有限合伙
人协商一致的其他金额受让该等合伙权益;(2)普通合伙人亦可通过使合伙企业向
该退伙的有限合伙人进行现金或非现金分配以清算该有限合伙人的合伙权益,分配
金额应等于该有限合伙人届时的资本账户余额;(3)普通合伙人可决定相应减少合
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但以拟退伙的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余额为限。
    (十一)普通合伙人退伙

    1、除非经全体有限合伙人(关联有限合伙人除外)同意,在合伙企业按照合伙
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合伙协议项下的职责;在合伙企业
解散或清算之前,不得要求退伙,不得向非关联的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
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2、普通合伙人发生下列任何情形之一时,当然退伙:

    ①出现清算、解散、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之一;

    ②持有的全部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或

    ③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普通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除非合伙企业立即接纳了新的普通合伙人,
否则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共同投资设立基金合伙企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出资各方经友好协商,
以等价现金形式出资。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未来如合伙企业收购与金城医药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标的,在同等条件下金城医
药或其关联方可以优先收购合伙企业持有的标的或标的公司股权。本次交易不存在
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七、对外投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公司本次参与设立淄博基金旨在借助合伙人各自的资源优势,寻求符合公司转
型发展的投资机会。通过产业基金的方式,更好的推进公司产业转型升级,保持公
司持续、健康的发展,为公司股东创造更好的回报。
    在合伙企业设立过程中及设立后,可能存在项目实施、风险管控、投资收益的
不确定性以及退出等多方面风险因素。公司将积极采取适当的策略及管理措施加强
风险管控,并将根据项目进展的状况,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对外投资使用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长期来看将
有助于公司寻求更多的投资机遇,对公司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
    公司与该同一关联人自 2018 年年初至披露日尚未发生任何关联交易。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一) 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情况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与关联人等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所有
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认缴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的权益比例,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经事前认真审阅,一致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表决。
    (二) 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与关联方等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并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议
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本次参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事项。
    十、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段继东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中信证券对金城医药上述对外投资
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此外,独立财务顾问提示金城医药及时披露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后续进
展情况,并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参与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参与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参与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事项的核
查意见。
    6、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