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浙江瑞丰光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之事前认可 意见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丰光电”)拟为 浙江瑞丰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瑞丰”)提供担保,浙江瑞丰为公司全 资子公司。瑞丰光电已经在董事会召开前向本人提交了关于上述交易的相关资料。 本人作为瑞丰光电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下:被担保对象浙江瑞丰为 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的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 之内,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给瑞 丰光电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 司浙江瑞丰光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之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叶剑生 王东芹 罗桃 2017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