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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丰光电: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8-28  

						证券代码:300241               证券简称:瑞丰光电             公告编号:2017-083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17 年 8 月 17 日,公司发布了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共
增加 1 项议案,未出现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丰光电”)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8 月
27 日下午 15:00-2017 年 8 月 28 日下午 15:00。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龚伟斌先生主持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81,044,6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 276,499,613 股的 29.3110%。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81,044,6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数 276,499,613 股的 29.3110%。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无。
会议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不含 5%)股份的股东。中小股东及
股东代表共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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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议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8 月 27 日下午 15:00-2017 年 8
月 28 日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2、议案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参股迅驰车业江苏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81,044,6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该议案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代表办理与本次
投资迅驰车业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81,044,6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该议案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81,044,6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该议案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同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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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81,044,6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该议案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翁春娴 周哲斯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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