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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丰光电: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6-06  

						证券代码:300241               证券简称:瑞丰光电           公告编号:2018-063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丰光电”)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6 月
6 日下午 2: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6 月 5
日下午 15:00-2018 年 6 月 6 日下午 15:00。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龚伟斌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人,所持股份
143,016,3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 552,579,221 的 25.8816%。其中: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2 人,所持股份 142,962,7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
552,579,221 的 25.8719%。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5 人,所持
股份 53,6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 552,579,221 的 0.0097%。会议采用中
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不含 5%)股份的股东。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所持股份 53,6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 552,579,221 的 0.009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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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议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6 月 5 日下午 15:00-2018 年 6 月 6
日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2、议案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并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决定和执行相关备案登记手续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3,010,0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6%;反对 6,2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
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3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2497%;反对 6,2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1.5639%;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865%;
     该议案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3,010,0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6%;反对 6,2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
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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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3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2497%;反对 6,2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1.5639%;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865%;

     (3)审议通过《关于追认 2017 年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3,010,0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6%;反对 6,2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
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3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2497%;反对 6,2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1.5639%;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86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孙仙冬、龙梓滔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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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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