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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丰光电: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之独立意见2018-10-30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激励对象方山、李艳波、乔文树、肖春华4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深
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以2.8094元/股的价格,回购其
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在回购后予以注销;
    二、应就本次回购支付回购款共计 524,824.01 元,应分别支付激励对象方
山回购款 356,133.59 元、李艳波 56,230.14 元、乔文树 56,230.14 元、肖春华
56,230.14 元。
    三、我们同意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注销。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限制性股
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等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
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独立董事:


    叶剑生                  刘召军                  罗桃

                                                       2018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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