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 场,我们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 策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 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 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叶剑生 刘召军 罗桃 2019年10月29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