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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信诺: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3-09  

						证券代码:300252                证券简称:金信诺        公告编号:2018-029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信诺”)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995 号)核准,向 5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股票 35,982,008 股新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33.35 元,募集资金总
额 1,199,999,966.8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26,673,584.19 元,募集资
金净额为 1,173,326,382.61 元,已存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上述资金到账
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中汇会验
[2016]4334 号”《验资报告》。

    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同意公司将全资
子公司信丰金信诺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丰金信诺”)增加为“年产
45 万平方米印制电路板项目”的实施主体,而因信丰金信诺的注册地点为江西
省赣州市,前述募投项目部分建设内容的实施地点相应增加江西省赣州市。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设立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及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平安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高新技术区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浙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设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银
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

    2016 年 10 月 27 日,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浙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技术区支行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签署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8 日在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2018 年第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将用
于募投项目建设的 5000 万元募集资金对信丰金信诺进行注册资本增资。同时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及
同意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信丰金信诺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三、信丰金信诺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公司(甲方)及实施主体信丰金信诺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乙方)、保荐机
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丁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18 年 3 月 8 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
情况如下:

序号           银行名称              专户账号          对应募集资金项目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年产 45 万平方米印制电
 1                          79170078801800001601
         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路板项目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由甲方以增资的方式分期注入乙方专户),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乙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
入丙方为其开设的账户。乙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
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丁方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上述存单或
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本息仅能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
理或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丁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
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乙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
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如需支取资金,必须先将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
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并及时通知丁方。

       2、甲方、乙方、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
度》履行其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乙方和丙方应积极配合丁方的调查和查询。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小敏、谢吴涛可以随时到丙方
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
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10%的(以孰低为原则),乙方及丙方应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
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甲方、乙方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甲方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
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由甲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8、丙方如发现甲方、乙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
时告知丁方,并配合丁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丁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
现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9、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丙方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规
定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丙方存在未配合丁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
的,甲方、乙方或丁方可以要求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丁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
检查。丁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甲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
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如甲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
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丁方应当在其核查
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
见。甲方、乙方、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丁方的上述工作。

    12、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
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3、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
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