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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信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9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2019-07-19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0号——员工持股
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第20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
简称法律法规)和《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金信诺高新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诺或公司)委托,就公司拟实施 2019年员工持股计
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 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全部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3. 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
件或扫描件与原件相符。
                                     1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
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
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
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
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
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
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金信诺系由深圳市金信诺电缆技术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130号)核
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1]243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2,700万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1元。2011年8月18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的2,700 万 股A股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金信诺”,股票代码
“300252”。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2
公司名称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36281327C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9#楼302
法定代表人          黄昌华
注册资本            人民币57,780.3834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通讯线缆及接插件、高频连接器及组件、低频连接器及组
                    件、高速连接器及组件、光纤光缆及光纤组件、光电连接
                    器及传输器件、光电元器件及组件、电源线及组件、综合
                    网络线束产品、印制线路板、汽车线束及组件、室内分布
                    系统、工业连接器及组件、流体连接器、无源器件、通信
                    器材及相关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生产场地另办执
                    照)、销售(以上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及限制项目);
经营范围
                    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
                    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电子产品
                    与测试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不含专营、专控、专卖
                    及限制项目)、技术服务及技术咨询;普通货运;增材制
                    造设备、耗材、零件、软件的技术研发、生产及销售;海
                    洋工程专用设备、导航、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的制造及销
                    售。
成立日期            2002年4月2日
营业期限            自2002年4月2日起至长期
登记状态            存续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
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试点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
格。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19年7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五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深圳
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法》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1. 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参加对象及内幕信息知
情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的相关公告,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履行了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
                                   3
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相关要求。

    2.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会议
文件的内容、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参加对象出具的《声明
书》及其签署的认购协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
原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
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关于自
愿参与原则的相关要求。

    3.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相关参加对象出具的《声明书》及其签署的认购协议,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员工将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
部分第(三)项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相关要求。

    4.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股东大会的选举决议及董事会的聘
用决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参加对象与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等
资料,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目前在公司任职的公司相关董事(不含独立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人员、核
心骨干员工等;参加本次员工计划计划的员工总数合计不超过 400人(基本情况见
下表),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
相关规定。

     姓名                 职务           认购份额(万份)       比例
     余昕               总经理                 100             3.33%
   伍婧娉                 董事                  50             1.67%
     吴骅             监事会主席                40             1.33%
   李可佳                 监事                  15             0.50%
   金圣奇             财务负责人                30             1.00%
   辛艳蕊                 监事                  20             0.67%
               其他员工
                                              2,745           91.50%
         (合计不超过394人)
                 合计                         3,000           100.00%

    5.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相关参加对象出具的《声明书》及其签署的认购协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
象的资金来源为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符合《试
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 1小项的相关规定。

    6.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通过二
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竞价交易)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获取的公司股票,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 2 小项的相

                                     4
关规定。

    7.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委托具有资
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设立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并
进行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不超过 48个月,自《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过
户至信托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信托计划购买所获标的股票锁定期为12个月,自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
过户至信托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 1
小项的相关规定。

    8.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累计不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5%,单个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数量
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及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
励获得的股份。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第(六)项第 2小项的规定。

    9.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
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
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
常管理事宜、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或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等,并维
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委托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设立信托计划并
进行管理。公司拟代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签订员工
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文件及相关文件。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
第(七)项的相关规定。

    10.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经本所律师核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已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5
    (3)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股
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5)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6)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计提及
支付方式;

    (7)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8)其他重要事项。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
第(九)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
定。

    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决议及其在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
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 2019年7月1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的规定。

    2. 2019年7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十一)项的规定。

    3. 2019年7月3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1、公司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
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情形。2、《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内容符合《指导意
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6
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员工持股
计划确定的持有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3、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员工与股东的利益分享和风
险共担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竞争力,倡导
公司与个人共同发展的理念,吸引和留住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促进公司长期、
持续、健康发展。4、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并
同意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内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19年7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2019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监事会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
见》、《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2、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符合《指导
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加
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员工持股计
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3、公司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4、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
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和创造性,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综
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并
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监事会全体成员均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对本议案回
避表决。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审核意见,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十)项之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已经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

    4. 公司已聘请本所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试点指导意
见》第三部分第(十一)项的相关规定。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尚需履行如下程序:

                                   7
    1. 公司应与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签订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信托文件并进行披露。

    2. 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进行审议,
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
时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四、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2019年7月5日,公司在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发了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五次会议决议、《员工
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办法》以及独立董事意见、第三届监事会2019年第五次会议决议、《深圳金信
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根
据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公司尚未与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签署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信托文件及相关文件,因此该项文件暂未披露。

    (二)根据《试点指导意见》和《备忘录第20号》之相关规定,随着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签署并及时披露与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签署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文件。

    2.   在召开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3. 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披露
股东会决议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条款。

    4. 信托计划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的6个月内,根据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公司应当每月公告一次购买股票的
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具体情况。公司应在标的股票过户(登记)至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
例等情况。

    5.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下列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

    (1)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

    (2)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8
   (3)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4)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计划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机构的变更情况;

   (6)其他应当予以披露的事项。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
规定;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依法实施;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
《试点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9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2019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孙昊天




                                                   杨茹




                                   单位负责人:
                                                   王玲




                                           二○一九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