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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开能环保: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4-22  

						证券代码:300272                   证券简称:开能环保          编号: 2014-027




                     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二、会议的召开和股东出席情况
    1、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
年4月22日上午9:00在上海浦东川大路518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
会召集,董事长瞿建国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16名,代表股份98,292,2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97%。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

    三、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本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8,292,2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8,292,2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8,292,2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8,292,2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案》;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开能环保母公司 2013 年度实现净利润
50,264,331.61 元。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取盈余公积金 5,026,433.16
元,加上 2013 年初未分配利润 66,998,879.10 元,减去已实施的 2012 年度分配股利
43,589,700 元,减去其他调整 545,875.27 元,2013 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68,101,202.28 元。
    为全体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公司现以2013年12月31日总股本189,213,700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现共28,368,210 元,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约1. 5元(含税)。派现后,
剩余未分配利润39,732,992.28元转入下一年度。
    同时,公司以 2013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89,213,700 股为基数,转增股本共 66,192,490
股,每 10 股约转增 3.5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255,313,890 股。
    注:由于对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原因,公司总股本在实施分配前已发生变动,公

司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送红股总额、转增股本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在利润分配实施公告中披

露按公司最新总股本计算的分配比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8,292,2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8,292,2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8,292,2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8,292,2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8,292,2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钱大治、林祯律师现场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度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