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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光电源: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变更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2017-08-15  

						证券代码:300274           证券简称:阳光电源          公告编号:2017-063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变更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的说明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

任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解小勇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董事长曹仁贤先生

不再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解小勇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能力,其任职符合《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并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其任职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无异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解小勇先生简历见附件。

    二、关于变更证券事务代表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王国伟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王国伟先

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证券事务代表职务,辞职后将不再公司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其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董事会对王国伟先生在担任证券事务代

表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

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康茂磊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工作,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康茂磊先生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简历见附件。

       三、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解小勇                                 康茂磊
联系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 1699 号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 1699 号
电话               0551-65325628                          0551-65325617
传真               0551-65327800                          0551-65327800
电子信箱           dshms@sungrow.cn                       kangml@sungrowpower.com

        特此公告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解小勇先生简历


    解小勇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6年9月出生,硕士。曾先后任职于宣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怡人

(宁波)工艺品有限公司、惠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2009年10月加入阳光电源,先后担任本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战略规划部经理、运营总监、战略中心总经理等。现任本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解小勇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00,000股,同时持有持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新疆尚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1.02%的股权、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未受过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没有《公司法》第 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康茂磊先生简历


    康茂磊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4年4月出生,硕士,曾任职于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2

月加入阳光电源,先后担任本公司战略规划部投资主管、证券事务专员。现任本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康茂磊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0,000股,与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实际控

制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没有《公司法》

第 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 3.2.3 条所

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