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18-03-21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
股权激励计划》等文件的有关规定,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
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如下核实意见: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17 年 4 月 5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规定的激
励对象相符。激励对象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
独持有或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
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公司监事会同意确定以 2018 年 3 月 21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08 名
激励对象授予 4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