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1-22
证券代码:300274 证券简称:阳光电源 公告编号:2019-071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11 月 22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11 月 21 日-2019 年 11 月 2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1 月 22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1 月 21 日 15:00-2019 年 11 月 22 日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曹仁贤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并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 9 人,代表股份 525,237,534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36.0471%(公司总股本 1,457,086,850 股)。其中,参加现场表
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 477,560,01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775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份 47,677,516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3.2721%;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74,229,53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944%。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
会按照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变更提
案的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5,237,53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 中 , 单 独 或 合计 持 有 公 司股 份 比 例 低于 5% 的 股 东表 决 结 果 :同 意
74,229,534 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5,237,53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 中 , 单 独 或 合计 持 有 公 司股 份 比 例 低于 5% 的 股 东表 决 结 果 :同 意
74,229,534 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为项目公司微山县国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5,222,73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72%;反对 14,8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28%;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 中 , 单 独 或 合计 持 有 公 司股 份 比 例 低于 5% 的 股 东表 决 结 果 :同 意
74,214,734 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99.9801%;反对 14,800 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99%;弃权 0 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培烨、陈杨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关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
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