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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雅生物: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13  

						证券代码:300294             证券简称:博雅生物            公告编号:2018-098

                     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
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于 2018 年 11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公告方式发出,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星期三)在江西省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惠泉路 333 号公司会议室以现
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廖昕
晰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2 月 11 日—2018 年 12 月 12 日。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11 日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12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0 人,代表股份
242,165,9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885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 4 人,所持股份合计 241,579,7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7503%;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 6 人,所持股份合计 586,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353%。中
小投资者 6 人,所持股份合计 586,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353%。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242,162,70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其中现
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241,579,703 股,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583,000 股。
    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其中现场会议投
票股份股数 0 股,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2,100 股。
    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其中现场会议投票
股份股数0股,网络投票股份股数1,100股。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83,0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541%;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3582%;弃权 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76%。
    该议案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回购股份相关
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242,163,80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其中现
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241,579,703 股,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584,100 股。
    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其中现场会议投
票股份股数 0 股,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2,100 股。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0
股,网络投票股份股数0股。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84,1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418%;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358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屈宪纲律师、万艮菊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