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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雅生物:员工团购商品房管理制度(2019年1月)2019-01-14  

						                    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团购商品房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稳定公司人才队伍,激活员工个体价值,鼓励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下合称

“公司”)员工在江西抚州当地购房置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团购商品房事项

2.1 商品房名称:“博雅和苑”(暂命名,具体以实际情况为准),地址:江西省

抚州市“安石大道以南、揭暄大道以北、金柅大道以西地块”(地块编号:

DFB2018015)。

2.2 团购价格:以公司及开发商商谈确定价格为准。

2.3 团购数量:不超过 250 套。

2.4 商品房购买程序:具体流程及操作事项由开发商出台及进行,且登记过户事

项、办理住房贷款(公积金/商业)等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实际情况由员

工与开发商协商,自行处理。

3. 员工参与团购条件:

3.1 截止 2018 年 10 月 13 日在职员工。

3.2 有长期服务公司的意愿。

3.3 上年度绩效考核无不合格表现。

3.4 购房目的为自住者。

3.5 夫妻及子女(未婚)都在公司任职的,只能享受一套购买及补贴资格。

3.6 公司规定具备的其他条件。

4. 购房补贴

4.1 补贴对象:参与“博雅和苑”团购商品房(以下简称“团购房”)的员工

4.2 补贴金额:按户型面积(以 90 ㎡、120 ㎡、140 ㎡初始确认的三类户型面积

核算,不再根据商品房实际面积计算调整),以 1260 元/㎡的标准补贴。补贴总
额如下:

             团购房面积                        补贴总额

                90 ㎡                          113400 元

               120 ㎡                          151200 元

               140 ㎡                          176400 元

4.3 补贴发放周期

             团购房员工                      补贴发放周期

 经理(含副经理)级及以上人员                   60 个月

       经理级(不含)以下人员                   36 个月

注:

4.3.1 参与团购房员工的职位级别认定以本制度生效之日的职位级别为准。本制

度生效后,如其职位级别发生变化,补贴发放周期仍按已确定的周期发放,不作

变更。

4.3.2 夫妻及子女(未婚)仅一人任职公司的,仅以该员工享受购房补贴,不得

约定家属成员的分摊补贴额度。

4.3.3 夫妻及子女(未婚)多人任职公司且存在多个职位级别的,以较高的职位

级别认定补贴发放周期,但可约定各方每月补贴的分摊额度;如该员工离职,由

其他在职家属成员按本制度要求签署文件并履行权利义务。

4.4 每月补贴金额

              团购房面积

         每月补贴金额           90 ㎡      120 ㎡             140 ㎡

补贴发放周期

          36 个月          3150 元/月    4200 元/月         4900 元/月

          60 个月          1890 元/月    2520 元/月         2940 元/月

4.5 补贴发放时间
本制度生效、服务期协议(见:5.服务期)生效且按照公司规定提供其他相关文

件后当月起执行,按月发放。购房补贴和员工当月工资合并扣税(由公司代扣代

缴),个税由员工自行承担。

5. 服务期

5.1 参与团购房员工须按公司要求签订《员工团购商品房补贴暨服务期协议书》

(以下简称“《服务期协议》”),明确服务期内双方权利义务并严格履行各项条款,

才能享受公司购房补贴,否则不享受。

5.2 所有团购房员工应履行服务期 60 个月,自《服务期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服务期内,如劳动合同期限变更或者届满,公司与员工应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对

续订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至服务期终

止之日。

5.3 补贴期内,参与团购房员工因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发生退

休、内部退养等情形,公司仍按本制度补贴形式发放购房补贴,该员工无需再提

供服务。

6. 违约及处理

6.1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公司有权终止员工的购房补贴,并有权要求员工退还

已发放的购房补贴:

6.1.1 除员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退休、内部退养等情形的,

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

6.1.1.1 服务期未届满,员工辞职(含自动离职)或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

6.1.1.2 服务期未届满,因存在《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第 39 条、第 40 条、

           第 41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导致一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6.1.2 在服务期内,员工转让、出租其购买的团购房的,其中:

6.1.2.1 转让,包括签署《商品房/二手房买卖合同》等,已经过户或者未过户;

6.1.2.2 出租,包括有偿或者无偿出租给除员工直系血亲外的其他第三方。
6.2 在员工与开发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前,除本制度约定情形外,双方因

任何原因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除返还已收取的购房补贴外,放弃或根据公司要

求向公司其他在职员工转让“博雅和苑”购房资格;受让方应和公司签署《服务

期协议》并按本制度继续履行义务。

6.3 在员工与开发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前,除上述 6.2 条规定外,员工进

行退房、购房者变更、变更房型导致面积减少等应丧失购房补贴资格、终止或者

减少补贴金额的,员工应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日内通知公司,并返还上述补

贴/补贴差额。因变更房型导致面积增加的,员工继续按已确定商品房面积领取

补贴,不得要求公司对增加面积进行购房补贴。

6.4 在员工与开发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服务期届满前,双方因任何原

因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应按以下形式返还补贴:

6.4.1 员工为经理级(不含)以下人员的:在补贴期限届满(以补贴发放当日为

准,下同)(含当日)前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应返还已收取的补贴,剩余补贴

不再享受;在补贴期限届满之日(不含当日)起至服务期限届满之日期间终止劳

动关系的,员工应返还未履行服务期限相应的补贴,补贴计算方法是:返还补贴

=公司已支出的全额补贴×(1-已服务月份/协议服务月份)。

6.4.2 员工为经理(含副经理)级及以上人员的:在补贴期限(即服务期限)届

满(以《服务期协议》生效之日起 60 个月为准)前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应返

还已收取的补贴,剩余补贴不再享受。

7. 其他

7.1 以上未尽事宜,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最终解释;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负

责本制度的执行。

7.2 本制度通过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执行,并依据业务情况的变化对制度
进行修订。

7.3 本制度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员工服务期履行完毕之日止。




                                       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