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生物:关于收到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2019-08-03
证券代码:300313 证券简称:天山生物 公告编号:2019-097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山生物”)
于 2019 年 8 月 2 日收到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新 23 民
初 71 号《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
一、 传票主要内容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传唤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9 日上午 10 时到第
四法庭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开庭审理。
二、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
原告:深圳前海盛世轩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向原告支付
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34,144,615.38 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从 2018 年 4 月 30 日起
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律师费损失人民币 318,000.00
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担保费 52,143 元,保全
费 5,000 元)。
以上合计 34,462,615.38 元。
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9 月 7 日,天山生物与包括原告在内等 36 名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大象股份”)的股东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被告以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股东所持有的大象
股份的股权。原告认为,根据协议天山生物收购原告股权,天山生物应在股权完
成交割且本次交易配套融资资金到账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的现金对价
人民币 34,144,615.38 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制下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鉴于公司已无法控制大
象广告(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发布的 2019-005 号公告),公司未知大
象广告及所属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况,目前无法判断其对公
司的影响。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18 年 12 月 22 日,公司收到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
就公司收购大象广告股权事项符合合同诈骗案立案条件,已经予以立案,公安机
关正在对该案进行侦查。目前,大象广告原股东基于《购买资产协议》取得的公
司的股份对价已经被公安机关冻结或轮候冻结。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约定,公
司尚需支付的现金对价也构成该案事实的组成部分。因此,该合同诈骗案的最终
认定情况将决定公司是否有履行对价支付义务。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准
确估计。公司积极应对此次诉讼并提起反诉,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反诉证据。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 23 民初 71 号《传票》;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