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收购江阴清华泡塑机械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收购侯树亭、肖洋持有的江阴清华泡塑机械有限公司 100%股权,本次收购有利于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有利于公司更全面地满足客 户和市场需求,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约定的相关 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1 (本页无正文,为《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 刚(签字) 穆 炯(签字) 徐文英(签字)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