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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硕贝德: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9-27  

						证券代码:300322                证券简称:硕贝德               公告编号:2017-130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及出席情况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通知在 2017 年 9 月 12 日向指定媒体以公告形式发出(公告编号 2017-115)。本
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2:00,会议地点:广东省惠州市东江高新区上霞片区 SX-01-02
号公司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7 年 9 月 2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2)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9 月 26 日 15:00 至 2017 年 9 月
2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坤华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4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178,321,685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3.7581%。其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164,486,881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0.3632%;通过网
络投票参会的股东 5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13,834,804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3949%。


                                         1
       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议案的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苏州科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
信额度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
告。
       表决结果:同意 178,321,6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
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1,180,554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深圳硕贝德精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于 2017 年 9 月 12 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
告。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惠州市硕贝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贝德控股”)、
朱坤华、朱旭东、朱旭华已回避表决该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9,491,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
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9,491,802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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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议通过《关于解除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于 2017 年 9 月 12 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
告。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硕贝德控股、朱坤华、朱旭东、朱旭华已回避表决该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9,491,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
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9,491,802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于 2017 年 9 月 12 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
告。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硕贝德控股、朱坤华、朱旭东、朱旭华、温巧夫、林盛忠、
钟柱鹏已回避表决该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680,4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
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5,680,459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深圳硕贝德精密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于 2017 年 9 月 12 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
告。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硕贝德控股、朱坤华、朱旭东、朱旭华已回避表决该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9,491,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
                                         3
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9,491,802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于 2017 年 9 月 12 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
告。
        表决结果:同意 178,321,6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
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1,180,554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温祯、郑素文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
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盖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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