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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格医药: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17-06-13  

						     证券代码:300347           证券简称:泰格医药            公告编码(2017)047 号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 年 6 月 13 日(星期二)下午 3: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6 月 12 日-6 月 13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13 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12 日下午 3:00 至 2017 年 6 月 13 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618 号东冠大厦 15 层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叶小平先生出差,本次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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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推举公司董事曹晓春女士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42,741,24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5311%,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5,350,462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43.054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390,7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762%。

    除叶小平、曹晓春外,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均在 5%以下。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逐项审议,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2,741,2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1,423,009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2
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第二期健康医

疗产业投资基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2,741,2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1,423,009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上海观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医疗健康产业

并购基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2,741,2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1,423,009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4、《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非独

立董事选举

    4.1 选举叶小平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 229,916,9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169%。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8,598,737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214%。



                                       3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2 选举曹晓春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 229,916,9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169%。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8,598,737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214%。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3 选举 ZHUAN YIN 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 229,916,9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169%。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8,598,737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214%。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4 选举 SONG LI 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 229,916,9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169%。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8,598,737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214%。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独立

董事选举

   5.1 选举曾苏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 216,525,7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002%。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5,207,511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3197%。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2 选举陈智敏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 216,525,7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002%。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5,207,511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3197%。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3 选举郑碧筠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 216,525,7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002%。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5,207,511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3197%。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6.1 选举施笑利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 229,916,9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169%。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8,598,737 股,



                                     5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214%。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2 选举胡旭波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 229,916,9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169%。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8,598,737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214%。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王元律师、邓昭律师出席本次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关于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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