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格医药: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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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7)-04-103
受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
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 2017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见证意见如
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17 年 5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出《杭
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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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及联系方式等。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6 月 13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在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618 号东冠大厦 15 层举行。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13 日上午 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12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6 月 13 日下午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
证明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1 名,代表股份 215,350,46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0549%。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20 名,代表股份 27,390,78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5.476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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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表清点出席
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3.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4.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合
法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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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 元 王 元
邓 昭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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