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卡股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年12月)2014-12-09
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大会的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 年 9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
络投票系统”)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
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网络投票系
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
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以上
方式重复参加投票的,以现场表决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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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是为
公司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的信息公司。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
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三个交易日之前(不含当
日)与信息公司签订协议,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包括股东名
称、股东账号、股份类别、股份数量等内容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
据。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
个交易日。
第八条 公司应当核对并确认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中的股东
大会议案、回避表决议案及回避股东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
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十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 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买卖方向为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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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 1.00 元代
表议案 1,2.00 元代表议案 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
价格分别申报。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 2 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
元代表对议案 2 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 元代表议案 2 中子议
案①,2.02 元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如议案 3 为选举
董事,则 3.01 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 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
此类推;
(三)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
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对于采用
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
(四)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得撤单;
(五)股东大会对多项议案设置“总议案”的(总议案不包含累
积投票议案),对应的议案号为 100,申报价格为 100.00 元。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二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 3:00,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三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 年 9 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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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四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五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
易担保证券账户、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
易专用证券账户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应当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实际持有人)
的委托情况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议案填报委托人对各类表
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六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A 股股东应
当通过 A 股股东账户投票;B 股股东应当通过 B 股股东账户投票;
优先股股东应当通过 A 股股东账户单独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
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按 A 股、B 股、优先股分
类)股份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应当使用持
有该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
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
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
效投票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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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
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
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七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议案进行一
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
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对其他议案未进行有效投票的,视为弃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
账户、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
账户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
为有效投票。
第十八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
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
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
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
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
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
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
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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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九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
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
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
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
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
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上述两种方式的
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
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
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
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参与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
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
针对议案进行回避设置并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
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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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
供全部投票记录,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
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
取得网络投票数据。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向上市
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
最终形成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股东可以通过会员查
询其投票结果。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
网络投票结果。优先股股东应当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查询投票结果。
对总议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议案的表
决结果。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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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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