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控科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19-05-1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
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控科技”或“公司”)2015 年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
安信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注册地址
层、28 层 A02 单元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 2 号楼国投金
主要办公地址
融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保荐代表人 乔岩、卢少平
联系电话 010-83321127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Beijing Etrol Technologies Co., Ltd.
A 股股票简称 安控科技
A 股股票代码 300370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 9 号院 6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 9 号院 6 号楼
注册资本 95,844.442 万元
法定代表人 俞凌
董事会秘书 聂荣欣
联系电话 010-62971668
传真 010-6297974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6 年 9 月 13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安信证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
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
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
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期间
保荐机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工作如下: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2、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有效
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
控制度;并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募
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等情况
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6、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和业务变化情况,对公司基本面影响较大的经营
变化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股权变动情况,管理层重大变化情况,公司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行承诺的情况,公司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或处分的情况;
7、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
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8、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
行事前或事后审阅,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9、定期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各类报道,并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必要
的核查;
10、列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
相关文件;
11、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
导现场培训;
12、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配合监管机构相关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全资子公司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
金的议案》,全体董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18,171,379.96 元置换浙江安
控科技有限公司预先投入杭州智慧产业园项目的自筹资金 18,171,379.96 元。公
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安控科技有限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议案》,全体监事一致同意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18,171,379.96 元置换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预先投入杭州智
慧产业园项目的自筹资金 18,171,379.96 元。公司独立董事俞鹂女士、李量先生、
赵斌先生经核查出具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18,171,379.96 元
置换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预先投入杭州智慧产业园项目的自筹资金
18,171,379.96 元。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会专字【2016】
4538 号《关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以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浙江安控科技有限
公司预先投入杭州智慧产业园项目的自筹资金。
2、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
“杭州智慧产业园项目”系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
由于项目投资总额超出预期、施工设计调整以及其他客观原因,项目工程进度未
达预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进度和实际情况,为了更好的维护公
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基于谨慎原则,在项目实施主体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途
不发生变更和建设规模不变的情况下,对杭州智慧产业园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
态的日期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前预计可使用状态的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本次调整后预计可使用状态的日期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的议案》,全体
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
议。
3、保荐代表人变更
安控科技聘请安信证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为
于睿先生、张竞先生。
2017 年 10 月,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于睿先生、张竞先生因工作变动,不
再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安信证券指定保荐代表人乔岩先生、卢
少平先生接替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除上述事项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无其他重大事项发生。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保荐机构对安控科技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公司能够积极配合尽职推荐
和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发行和
持续督导过程中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为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或其他便利条件并配
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公司的各部门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保荐机
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与保荐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定
期向保荐机构发送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对账单或银行流水。同时,公司能够积
极配合、安排保荐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向保荐机构提交三会文件、内部控制、信
息披露、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文件,安排保荐机构与有关部门及公
司领导访谈。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
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
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于公司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的披露文件,保荐机构采取预先核查及
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代表人审
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历次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决议等相关报告。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安控科技持续督导期间的历次信息披露文件的披
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安控科技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
置换等情况等进行了查阅,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安控科技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等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
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等情况履
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相关情况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
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乔岩 卢少平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王连志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