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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来股份: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沈文忠)2019-03-26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沈文忠)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
见》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和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及时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
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现就本人 2018 年度任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参加董事会情况

    2018 年度,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共召开了 8 次会议。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未发生过缺席董事会现象,出席董事会情况如下表:


                                                              是否连续 2 次未
      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亲自出席会议


          8             8                0            0            否


    本人对各次会议提交的相关资料和审议的相关事项,均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和
查验,对需表决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2、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2018 年度,公司共召开 5 次股东大会,本人列席了 2 次股东大会。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18 年,本人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召开前主动了解、
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信息及资料,认真审议每个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建
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就以下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2018年2月7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本人对相关事项提出如下独立
意见:

    (1)关于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的独立意见:公司全资子公司泰州中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包括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和票据背书等方式)、信用证等票据(以下简称“银行
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
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影响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泰州中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使用银行票据
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2)关于控股子公司购买房产的独立意见: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中来民生
能源有限公司(系苏州中民来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更名而来)以自有资金及银行
贷款共计人民币152,199,980.00元(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上海萃兴海洋工程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顺庆路650号1幢101室-1401室房产用
于研发、设计、办公,房屋建筑面积为8,952.94平方米。我们认为,控股子公司
本次购买房产的交易及其定价合法合理,不会对公司构成财务压力,同时,公司
已就本次控股子公司购买房产事宜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购买房产事宜。

    2、2018年3月1日,本人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了如下事
前认可意见:

    (1)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
构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阅《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一致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
素养,项目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
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续
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2)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阅《关于
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通过了解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背景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将ENERGY GAP CORPORATION
作为公司之关联方,并对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同时,公司2018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的正常经营需要,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该等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公司主要业务因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被其
控制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
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3、2018年3月13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本人对相关事项提出如下独立
意见:

    (1)关于2017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我们本着实事求是
的态度,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进
行了认真核查,现就相关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①报告期内,公司
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
发生并累计至2017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形。②报告期内,公司对
外担保实际金额为133,737.6万元人民币,其中对境外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
为370万欧元、对全资子公司泰州中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
51,603.3万元、为“华融北控清洁能源电力项目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融资
方提供差额补足增信共计人民币79,247.45万元,未有逾期对外担保。公司对外
担保均符合(证监发[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充分完整。

    (2)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经认真阅
读公司《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后,我们一致认为: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与公司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该预案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兼顾
了全体股东利益,符合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和战略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
意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2017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根据《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①公司已
建立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公司的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能够满足公司现阶段发展的
需要,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监督作用。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内控制
度,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内控制度的情形。②《2017 年
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公司内
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职权责任分配明晰,涵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
保证了公司内控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
我们同意《2017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4)关于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7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经审阅,公司《2017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
理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等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5)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度薪酬方案是公司根据本地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水平,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经营效益制定的,方案制定有利于提高公司管理运
作水平,强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责意识,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
展,薪酬方案合理。因此,我们同意提请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后将董事、监
事薪酬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
构的独立意见:经我们事前审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
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项目人
员在审计过程中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
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鉴于该所能够严格执行相关审计规程和
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年度的外部审计机构,并同意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7)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泰州中
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具有绝对控制权,
此次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其提供担保是为了支
持其业务发展,符合公司长远利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决策
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
全资子公司泰州中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8)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
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9)关于核销坏账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核销坏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本
次核销部分应收款项事项不涉及公司关联方,对公司2017年度业绩不构成重大影
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坏账核销。

    (10)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经认真审阅公司董
事会提供的相关材料,我们认为:①《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
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过我们事前认可;②董事会已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
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了审批决策程序,程序合法合规,决议合
法有效;③本次预计的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子公司泰州中来正常的产
品销售行为,交易遵循了有偿、公平、自愿的商业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提请公司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1)关于回购注销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
见:鉴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原4名激励对象徐芳、徐
斌、苏旭、许家奇及预留授予部分原4名激励对象王鑫、沈敏、王路、权秀伟因
个人原因辞职,已不符合《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条
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应全部予以回购注销;现公司拟对首
次授予部分的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9.6万份限制性股票、预
留授予部分4名激励对象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2.5万份限制性股票全部予
以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9.46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1.34元/股。我们对上述需回购的激励对象名单和回购事项
进行了核查,认为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本次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继续执行。

    (12)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年—2020年)》 的独立
意见: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经营状
况及盈利能力、股东意愿和要求、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持续、
稳定、科学的投资者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
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一致同意将本事项,并同意提请公司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2018年3月1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本人对相关事项提出如下独
立意见:

    (1)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独立意见:①公司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公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
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②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各项内容设置合理,切实可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④公司编制的《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
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
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
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
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
行全面的了解,本次发行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公司核心竞
争力,符合全体股东利益;⑤公司编制的《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
状况的影响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⑥公司编制的《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
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合理保护了债券持有人利益,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⑦为保证合法、高效地完成本次可转换公司
债券发行工作,根据资本市场情况确定本次发行方案的具体事项,同意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有关可转债发行的具体事宜;⑧公司
审议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苏
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裁、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
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报告》,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
的独立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中
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等要求,公司就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制
定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相
关填补措施及承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同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议
案,并同意公司另行召开股东大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5、2018年4月2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本人对相关事项提出如下
独立意见: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
2018年4月9日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
公司完成了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 510,000股的回
购注销,按最新股本计算的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总股本241,215,681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5.010571元人民币现金(含税),该权益分派方案
已于2018年4月19日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
需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经过调
整后,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9.46元/股调整为18.96元/股,
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21.34元/股调整为20.84元/股。
    6、2018年7月2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本人对相关事项提出如下独
立意见:①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董事会会议表
决程序合法、合规;②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
计划或减少注册资本,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
激励机制,从而更好地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增强投资者信心,为股东带来
持续、稳定的回报。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公司资本市场形象,增强投资者信心,
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③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于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
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④本次回购以集中竞
价方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且本次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具有可行性。因此,
我们同意该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2018年8月22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本人对相关事项提出如下独
立意见:

    (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
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
真核查,现就相关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①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
累计至2018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形;②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对外
担保实际金额为人民币146,234.98万元,其中对全资子公司Filmcutter
Advanced Material S.R.L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共计25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约
1,912.88万元);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泰州中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借款事宜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共计8,853.3万元、提供委托贷款担保30,450万元、提供融资租赁担
保17,008.84万元;公司为控股孙公司安徽中来六产富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融资
租赁担保8,762.51万元;公司为“华融北控清洁能源电力项目投资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融资方提供差额补足增信共计79,247.45万元。未有逾期对外担保。公
司对外担保均符合(证监发[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充分完整。

    (2)关于《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经核查,公司2018年半年度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经审阅,公
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
金存放、使用、管理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等相关信息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

    (3)关于终止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自2016年12月、2017年9月完成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
留部分的授予以来,公司股票价格在二级市场发生了较大波动,在此情况下,原
激励计划较难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本着从公司长远发展和员工切身利益出发,
经审慎考虑,公司决定终止实施激励计划,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予以回购注销。

    我们对上述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进行核查,认为:公司拟终止
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回购数量、
回购价格、终止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
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决定,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8、2018年10月2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本人对相关事项提出如下
独立意见:

    (1)关于为控股孙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经核查,
赤峰市洁太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洁太”)本次交易对方远东国际租赁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租赁”)经营资质合法有效,公司业务运营规范。本
次公司为赤峰洁太与远东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支持,有助于盘活固定
资产,拓宽融资渠道,缓解流动资金压力,优化融资结构,为公司控股孙公司的
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利益。同时,赤峰洁太为公司的控股孙
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具有绝对控制权,此次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
控的范围之内。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控股孙公司赤峰市洁太电力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2)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公司依据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
15 号)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
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对公
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
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本人是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成员,积极参与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审核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对公司持续快速的发展和核心团队的建设产生了积极作用;认真听取管理层对公
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对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未来的发
展规划、对外投资等事项进行了解与问核,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投资决策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切实履行了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专业职责;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
和财务状况,积极组织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审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员工的薪酬情况,监督公司薪酬制度和激励制度的执
行情况,切实履行职责。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本人积极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及时了解公司可能产生的
经营风险,对每一个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及时进行
调查,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解,并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
行使表决权,在工作中保持充分的独立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
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完成 2018 年度任职期间内的信息
披露工作。

    3、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本人始终坚持谨慎、勤勉、
忠实的原则,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尤其是对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和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等相关法律法规加深认识和理解,进一步提高专
业水平,加强与其他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提高决策能力,客观公正地保
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起到应有的作
用。

       五、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8 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重点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情
况、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财务状况、股东大会决议
及董事会决议的实行情况;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
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时刻关注内部经营状况
和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六、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认真学习了中国证监会、江苏省监管局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加深对规范公司法人治理和保护社会
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切实加强对公司投
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报告期内,
本人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相关培训,全面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及流程,
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事项

    1、报告期内,未对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的其他事项提出异
议;

    2、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3、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4、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勤勉尽职,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利用
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
言献策,忠实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8 年度述职报告
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沈文忠:


                                                      2019 年 3 月 24 日